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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 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 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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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

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

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更好地服务校友发展、服务学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做好我校百年校庆的筹备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政部门对于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河北大学校友会决定开展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重新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意义

(一)登记备案是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前提。

(二)登记备案是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依法成立,并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登记备案是河北大学校友会加强内部组织管理,规范运行的基础。

二、需登记备案的范围

(一)根据国家社团管理有关法规,以河北大学校友为主体,冠以“河北大学(包含其前身)、河大人、河大”字样的各地各类校友组织(含港澳台、海外校友组织、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及其他校友组织)。

(二)无论是否在当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均需登记备案。

(三)本次登记备案的是地市级范围以上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

三、登记备案的结果使用

(一)对于在当地登记注册的校友会、校友组织,登记备案后按照《河北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二)对于未经注册的校友会、校友组织,河北大学校友会审查许可后,将出具相关函件,以河北大学校友会某地联络处、河北大学校友会某专业委员会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名称开展活动。遇重大校友活动,也可由河北大学校友会出具委托函委托联络处或校友开展工作。

(三)对于未进行登记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河北大学校友会将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不予认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河北大学校友会、河北大学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对于冒用以上名义活动并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河北大学、河北大学校友会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认真填写《河北大学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登记备案表》(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于2019年3月1日前将《登记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xyh@hbu.edu.cn。校友会秘书处收到备案材料后30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登记备案表》和函件邮寄至各秘书长处,并发放以各校友会(校友组织)命名的河北大学邮箱地址。

 

联系人:刘文英

联系方式:15231288518(微信)

 

河北大学校友会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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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北大学地方校友会(校友组织)登记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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