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制度
(2017年12月28日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购买物品的票据及报销
1、报销发票(境内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报销发票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购买物品品种较多票据上无法逐项列明的,需附由税控器开具的销货清单。
2、报销票据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报销时,报销单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并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4、购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需要列入资产管理的,需提前办理资产管理手续。
二、非购买物品的票据及报销
1.报销票据(境内票据)应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上必须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非定额票据内容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金额等。
2.报销票据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报销时,报销单上必须有经办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批。
三、境外票据的报销
从境外取得的发票及有关票据,需翻译成中文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报销;票据上应盖有开票公司印鉴或有开票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报销时应将外币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在票据上注明,换算汇率以开票当日的人民银行汇率为准。
四、不予报销事项:
1、无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2、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3、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4、无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白条收据。
5、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6、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五、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写明丢失票据原因,经办人、验收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代作报销凭证。
2.遗失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票的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在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属公司官网,下载打印同期同车、船、班次同等座位级别的票价金额证明,经证明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代作报销凭证。
六、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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