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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4 浏览次数:0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及分工

第四条 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岗位、复核及对账岗位。

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和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严格按照《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授权执行。

第八条  金额在100万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签批后执行;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联合签批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资金情况,需要在基金会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或将活期存款资金转存定期存款,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申报,填写《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银行存款划转审批表》,报秘书长及以上领导审批。

      第四章  资金及账户的管理

第十条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外币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必须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并根据账户资料,及时维护财务软件中的银行账户档案。

第十三条 银行开户备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二)伪造、编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三)不得未经批准改变银行账户用途。

第十五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对银行账户随时进行监控,适时进行账户的调整,防止出现休眠账户。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八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银行U盾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支付与授权支付U盾由出纳、会计人员分别保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基金会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定期、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是否账实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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