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现金管理办法
(2020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障基金会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在极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
第三条 可使用现金结算的仅限下列范围
1、工资与劳务报酬、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备用金;
3、差旅费;
4、1000元及以下的零星支出和备用金借款。
第四条 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事项,须在填写费用审批单时注明现金结算,超出使用现金结算规定的需说明不能使用银行结算的原因,经秘书长和理事长联合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五条 会计制作凭证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付款后,领款人需在会计凭证上签收,要求签收人与经办人一致。
第六条 现金保管
1、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并开具收据或交款单,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2、库存现金由出纳一人保管和核算,并应及时存放专用保险柜中,以保证其完整安全,责任明确。
3、不得白条抵库,也不得在保险柜中存放私人钱物。
4、出纳应随时锁好保险柜,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不泄露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如出差或请假,须经财务负责人或资金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交指定人,并履行交接手续。
5、出纳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盘点,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于当日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6、财务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验证账实是否相符,并作好盘点记录。
8、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加强管理相互制约。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财务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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