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2020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管理,实现资金价值,保证基金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外币存款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必须经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出纳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手续,秘书处设专人对该手续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五条 在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如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开户行申请变更备案。
第六条 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允许私自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二)伪造、编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三)不得未经批准改变银行账户用途。
第七条 日常支付业务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可经审批后进行现金支付,但仅限于现金管理制度里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网银U盾的管理,须做到分级授权、专人操作和专项管理,确保网上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
财务人员要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九条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定期、不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是否账实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资金等情况。
2、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财务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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